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八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补给特点,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武水源出现供水危急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应急预案,发布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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