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六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武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大武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