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四条 大武水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