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五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武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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