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七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大武水源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状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大武水源不能保证年度取用水计划实施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