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九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九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应当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用水调整计划或者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
不按照取用水计划、调整计划分配的水量取水的,多取的水量两倍征收水资源费。在供水应急限制取水期间,违反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多取水的,多取的水量按照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