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大武水源地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