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照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照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计最大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量水计量设施监督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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