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容器化收集。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