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个体业户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运。自行清运的,须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