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科研、生物制品、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废弃的放射性物质等,由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和进入生活垃圾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