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区内厕所的粪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及时清运,做到厕所、化粪池无冒溢。清运粪便时,必须密闭,避开主要干道,并于每日早七时前结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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