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临街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摆设花盆要安全、美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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