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和较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