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