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