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受委托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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