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专业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