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市、区(县)、街(镇)、居(村)四级管理,以区(县)管理为主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门内达标”、“门前三包”(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的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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