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各种建筑物、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