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整齐堆放物料、机具,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施工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下水管道,不得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