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绿化街道、整修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当及时清除,保持绿地和街道的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