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进入城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和保持车容整洁,不准抛撒废弃物和带泥行驶。运输建筑材料、废土废渣、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必须牢固捆扎、严密封盖,不准沿途撒落、飞扬、泄漏。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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