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道路清扫于每日早六时前结束,然后转入全天保洁,严禁将道路上的垃圾扫入排水道口或置入绿化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