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