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