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