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区内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倒垃圾、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纸、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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