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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