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