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或者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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