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在报规划部门批准前,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