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