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临淄齐国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市或者临淄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耕作深度超过四十厘米的,由市或者临淄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变耕作方式,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