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