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对盗掘、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