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及时上报上交、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缴文物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