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合理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埋设保护界桩,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保护机构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布。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