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临淄齐国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要求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造;农业生产的耕作深度不得超过四十厘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