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式样、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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