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修缮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其修缮方案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