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由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暂时保护单位,参照同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