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省文物行政部门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和出土文物清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