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制定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