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自受理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做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对没有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收到意见书后即可施工;有文物埋藏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原址保护、迁移或者发掘,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