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调查、普查的结果划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