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名人故居等,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促进保护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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