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划的产业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出让或者划拨前,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织或者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产业功能区内新发现的需要进行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坐标、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及控制要求及时书面告知自然资源部门在天地图中明确标注。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和项目规划时应当避让。
产业功能区内新发现的需要进行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坐标、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及控制要求及时书面告知自然资源部门在天地图中明确标注。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和项目规划时应当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