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不得擅自处理。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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