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研究开发相关文化产品,建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行政部门、国有博物馆等文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对文物利用进行专业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