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依法签订文物藏品借用协议,并按规定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借用协议应当包括借用国有馆藏文物藏品的名称、等级、期限、费用、保护责任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